1976 年
01.08
〈廣播電視法〉公佈實施,第20條規定:「電台對國內廣播播音語言應以國語為主,方言應逐年減少;其所應佔比率,由新聞局視實際需要定之。」另外koh規定「國語」節目時段bē-sái插播「方言」廣告;「方言」節目ê時段ē-sái插播「國語」廣告。後--來行政院制定〈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〉,第19條規定:「電台對國內廣播應用國語播音之比率,廣播電台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五;電視台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。使用方言播音應逐年減少,其所佔比率,由新聞局視實際需要檢討訂定。」「電台對國內廣播應用國語播音的比率,調幅廣播電台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五;調頻廣播電台及電視電台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。使用方言應逐年減少,其所佔比率,由新聞局視實際需要檢討訂之。」(史敬一1983;李金銓1987:190-94;蘇蘅1995:227-78;241)史敬一(1983:27-28)稱:新聞局額外koh規定中晝時段,「每兩檔閩南語劇以後,一定要播出一檔國語劇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