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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雅族的慣習法與贖罪,祭祀以及共同體 列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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類別:祭典儀式類 年代: 1945年之後
摘  要:
  1. 泰雅族相對應於依據公眾權威所支持的法院制度之意義,其慣習法的民俗詞彙稱作gaga。論泰雅族慣習法(gaga)相關事項,探討其舊慣時代共同體的存在意義。
  2. 以苗栗縣Mairinax[1]區域及霧社、南澳的觀察實例,試圖總括界定gaga的意涵。
  3. Mairinax一地之慣習:(1)罪和不淨觀。(2)攘拔儀式。(3)農耕儀禮。
調查族群:

泰雅族、賽德克族

調查時間:

不詳

出版資訊:
 
原著
譯著
單位
— 
中央硏究院民族學硏究所 
著作者 / 編譯者

山路勝彥著

 
林瑞壁譯 
日期
1986 
不詳 
版次
不詳 
未出版 
語言
日文 
中文 
出版地
不詳 
臺北 
備註:
註釋:

[1] 苗栗縣泰安鄉汶水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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