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 >資料庫介紹
全臺詩詳細
*此功能中所顯示出的典故資料連結,是由電腦程式自動比對出來,只是提供一種可資參考的資訊,不是為詩文作典故註解,因此僅供使用者自行斟酌判斷及參考。
作者:
黃純青
作品出處:
此詩收於《臺灣日日新報》,「瀛社詩壇」欄,1923年1月1日,第二十二版,又載瀛社《民商法詩錄》。
寫作時間:
?
寫作地點:
不詳
寫及地點:
詩題:
臺灣民商法施行所感
副詩題:
七古
詩序:
詩句:
民為國本國乃出,
治國保民在法律。
權利義務貴並行,
兩者權衡不可失。
領臺於今廿七年,
法律施設未完全。
田督炯眼見及此,
斟酌緩急與後先。
民商兩法急發布,
適合民度重民權。
又能善體民之意,
親族相續除兩編&8
嗚呼,
民法不施民無益。
君不見分明自然人,
法律不認有資格。
嗚呼,
商法不施商無益。
君不見島人營會社,
法律不認有資格。
從今差別漸撤廢,
六法全施待他日。
準擬杯酒祝施行,
與子相期一月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