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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臺詩詳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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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
林佛國
作品出處:
此詩收於《臺灣日日新報》,1923年1月6日,第三版,又載瀛社《民商法詩錄》。
寫作時間:
此詩發表於1923年
寫作地點:
不詳
寫及地點:
不詳
詩題:
臺灣民商法施行所感
副詩題:
詩序:
詩句:
漢高入秦約三章,
救民水火何皇皇。
今上公布民商法,
保民明詔何煌煌。
領土延長四海知,
雷霆雨露兩無私。
同化盛治求極則,
利權主體豈容虧。
國家治臺廿餘年,
發政施仁順自然。
至今大勢難姑息,
私律肯許復遷延。
開府賢明如田公,
能鑑世運尚大同。
不張虛聲重實績,
內臺法治謀共通。
本邦法典參歐美,
先朝施行符國是。
國人相安三十秋,
共存共榮由踐履。
達人志士敢自外,
期頒私律及時最。
施行試卜今春初&323
得享利益同機會。
但將舊慣一部存,
不觸行法大本根。
他日實施何殊異,
試舉數例詳考論。
舊慣成年定十六,
情性從容難&324涵蓄。
白癡瘋癲並失蹤,
不具浪費或病狂。
眷屬一請禁治產,
法官宣告保久長。
民法時效尤嚴密,
利權依時分得失。
舊慣無此易爭端,
事及限期休放逸。
舊時業主有滑刁,
胎典租耕轉眼消。
民法憫之許抵抗,
一經登記不輕搖。
一夫原得配多妻,
輒相嫉妒相訶詆。
民法不教人蓄妾,
直扶人道保家齊。
同姓由來不結婚,
非關律令關彝倫。
須知民法仍無禁,
恐因異視辱臺民。
戰後經濟戰益急,
國際通商爭供給。
本邦貿易正繁昌,
可無商法明慣習。
島民獨立創會社,
區區小事胡言者。
奸商破膽懼所懲,
維持市面功匪寡。
餘例莫笑類牛毛,
行之便民自是豪。
聖明在上民同德,
避秦羞說武陵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