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.H.Abrams在A Glossary of Literary Terms(第七版)將「解釋」(interpretation)分為廣、狹兩個定義,極為簡要。就後者而言,去解釋(interpret)一部文學作品,意即用分析的方式,仔細說明、顯豁、評註它語言中的意義,通常尤其關注作品裏曖昧、歧義及比喻性的段落;就前者來說,則要去釐清以語言為媒介的整部作品中,所有涵意及藝術特徵,因此舉凡作品的類型、構成要素、結構、主題、影響等,都在分析的範圍之內。「詮釋學」(hermeneutics),或譯為「解釋學」、「釋義學」、「闡釋學」。其詞源自於希臘文hermeneuein、hermeneia,並與作為眾神使者的Hermes密切相關,所謂Hermes process即意味著將某種外來、陌生、模糊的東西,轉化為切近、真實、可辨的過程。根據Richard E. Palmer的整理,hermeneuein和hermeneia涉及:一、表達(to express)、斷言(to assert)或說話(to say),此乃關係於Hermes的發布(announcing)功能;二、說明(to explain),如神諭將詞語帶入某種與實在相關的情境;三、翻譯(to translate),像Hermes為兩個世界間傳遞訊息。而在現代,詮釋學先後曾被界定為:一、註釋聖經的理論;二、一般文獻學方法論;三、一切語言理解的科學;四、人文科學(Geisteswissenschaften)的方法論基礎;五、存在和理解存在的現象學;六、作為恢復意義與破壞偶像的詮釋系統。因前兩者與文學之交涉較遠,故在此不復說明。十九世紀初,德國神學家Schleiermacher試圖將詮釋學建構為一套試用於各類文本的「理解的藝術」,其中包含「語法的」和「心理的」兩種成份相互作用。Wilhelm Dilthey則在1890年代發展了此一觀點,並試圖將詮釋學發展成人文科學的基礎。他認為人文科學的目標,在於從相對、具體的生命自身(對立於絕對、超驗的形而上學)去體驗生命,而對作品的理解,便是從他人活生生的經驗表現中,去發現自己。Dilthey以「詮釋學的循環」(hermeneutic circle),系統地陳述了有關理解的操作,簡單來說,即「意義」是語言(生命亦然)整體及部分間交互指涉、影響的結果,因此,理解不會沒有預設,也不可能跳脫詮釋者處身的歷史情境。其後,解釋理論復甦於1950到1960年代,同時還伴隨著哲學和文學批評將焦點轉向語言客體(linguistic object)的趨勢。Emilio Betti、E.D.Hirsch和Martin Heidegger、Hans George Gadamer各別繼承了Dilthey學說的不同面向,也因之發展出相反的詮釋徑路。前者側重在讀者客觀理解作者意圖的能力,以為讀者應該深諳語言成規、準則,並在文本內部及其外緣(如創作當時的文化環境、文學風氣等)掌握有關作者見解、視界的線索;後者則關注於文本傳達之「內在生命」(the inner life)的再度經驗,Heidegger並將之納入存在哲學(existential philosophy)來討論,而他的學生Gadamer也延續了此一哲學前提,主張詮釋學的任務不是去建立理解的正確規則,卻是去描述人對世界的整體經驗中,理解如何可能。至於Paul Ricoeur,不同於重視歷史性的德國思想傳統,而更注意各種解釋間的衝突問題。傳統的文學批評幾乎把焦點都放在對作者意旨的瞭解上,甚至新批評(New Critics)也贊成文本意義與作者意圖的一致性;然而部分結構與後結構理論(structural and poststructural theories),則徹底截斷文本與作者或主體(subject)的聯繫,而將意義訴諸語言的內部張力,或讀者運用的特殊解釋策略。